关于印发《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运管法〔2017〕58号)
各市、州运管处: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创新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运政执法检查行为,减少权力寻租,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省运管局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
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创新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业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在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运管机构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遵循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具体实施监督检查的各检查组以本级运管机构的名义,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计划、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上级运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下级运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当依照本机构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情况,自行建立本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根据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予以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执法证号、业务岗位等。
第七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的经营业户名录库。经营业户名录库依据其经营状态动态调整。
第八条 对因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12328转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 省级运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中旬制定并印发全省运管机构年度检查计划。
各市州、县区运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汇总并发布本辖区年度检查计划,并将年度检查计划报上一级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减少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 各级运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经营业户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检查人员。
各级运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二条 运管机构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级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级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上级运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运管机构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对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和对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或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检查对象进行抽查时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四条 运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应做出责令整改的决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交由有管辖权的运管机构处理。
检查情况应计入到企业诚信记录,作为评定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书面反馈整改情况或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之前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级运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运管机构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7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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